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0171号
原告: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宇鑫,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清原,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1.39元,由上海银博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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