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民初1227号
原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文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