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02民初606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原告缴纳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月1日到被告单位从事保洁工作,被告单位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辩称,承认原告在我公司工作,劳动关系无异议,当初是临时工就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是我们的责任。原来也没有办理过类似的事情,我们单位愿意承担,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每月1500元,合同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同日,原告接受新员工上岗培训。2019年1月31日,原、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解聘证明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与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缴纳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的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