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安消防及救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迅捷安消防及救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8463号
申请人:迅捷安消防及救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长富金茂大厦1号楼2408。
法定代表人:罗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牛山段12号。
法定代表人:多国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贤起,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迅捷安消防及救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迅捷安消防及救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 111 38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迅捷安消防及救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东方广厦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价值 6 111 38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 斐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王栖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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