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高国妹诉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正民二初字00480号
原告高国妹,住河北省雄县。
被告***,住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妹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国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国妹负担40元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