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07号
原告高国妹。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南。
原告高国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原告和被告相识,后来二人有同居关系。2014年9月原告自己在新城铺镇田园公寓认购了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子,原告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合同后陆续交认购房款(已累计交付175029元)。在2015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交房款27000元后,原告去被告***家时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扣留,抢走原告的包,并强行拿走原告当天交房款的证据,同时以原告诈骗他家为由,胁迫原告在上述购房合同上填上被告***的名字,原告不同意,被告***和家人就对原告和原告的朋友进行殴打。经报新城铺派出所未能解决,当天下午被告通过被告的姑姑认识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经理的关系,强行将原告带到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经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串通,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得知原告所购楼房全款还差五万多元时,强行让原告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被告***也强行在购房合同上签上被告的名字,并向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交清了剩余房款,形成了共同购房。合同签订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把购房合同交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达到侵占原告房产的事实,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原告和被告***共同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违背原告本人真实意思,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合法售楼手续,不具备售楼主体资格。故此,根据《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共同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行为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2012年5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原告称叫**,双方于2012年腊月22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原告出了2万元,其余都是被告***出的,双方在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2号楼4单元302室,认购单总房款236720元。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不是商品房,而是新农村改造建设的房屋,与村委会共同开发,不要求五证齐全,原告称不具有售楼资质是错误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将另案追究原告重婚和诈骗。
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但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田园公寓认购单。2、田园小区业主入住签单、承诺书,业主为高国妹、***。3、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民委员会为高国妹、***颁发的房产证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高国妹认识后,原告称叫**,双方于2012年农历腊月22日举办了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后原、被告双方在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2号楼4单元302室,认购单总房款236720元。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出售房屋的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共同购买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房屋,因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许可其出售房屋的证据,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国妹、被告***与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被告***负担20元、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