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朱某、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正民二初字第00480号
原告**,女,1983年7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
被告朱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正定县田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40元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