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东角头半岛城邦花园一期商业218。

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鑫,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一戎,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10-14层。

法定代表人:赵长山,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苑 珊
书  记  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