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臣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2663号之二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原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臣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663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三十九页第九行至第十一行中“自2016年2月3日至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2020年8月2日”应为“自2016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审 判 长  韩文静
人民陪审员  许 楠
人民陪审员  贾树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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