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209号
原告:**,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31192122。
法定代表人:赵长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