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553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对***亢钢铁有限公司与南京茂泽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16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16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二行“91,015元(153,575元-2,720元/件×23件)”、第六页第一行“市场报价利率酌定为710元”、第六页第十二行起“剩余价款91,015元及F2019042505合同项下的剩余价款11,809.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760元(710元+50元)”、第七页第五行“102,824.9元(91,015元+11,80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60元”、第七页第十八行“99,584.9元”分别补正为“65,259元(127,819元-2,720元/件×23件)”、“市场报价利率酌定为508元”、“剩余价款65,259元及F2019042505合同项下的剩余价款11,809.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558元(508元+50元)”、“77,068.9元(65,259元+11,80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58元、“73,626.9元”。
判决书倒数第二段“本诉案件受理费3,12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3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340元,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茂泽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茂泽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596元。”更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3,12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3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996元,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茂泽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茂泽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596元。
”
审 判 长 厉荣媛
人民陪审员 章福荣
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