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5997号
原告:甘肃益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北门街阳光家园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煜,公司员工。
被告:定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西郊停车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康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益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益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定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0元。由原告甘肃益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効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