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6002号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桥坪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6648221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N291X9D。
法定代表人:**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诉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自愿提出撤诉,是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