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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6002号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桥坪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6648221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N291X9D。 法定代表人:**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诉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自愿提出撤诉,是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