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81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广西智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LBJED2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黎**、广西智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9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自愿履行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凌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