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3821号
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95352706A。
法定代表人:梁海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聪,广西广正大(鹿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远晴,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1738Y。
法定代表人:陈庆麟。
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柳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拖欠的货款本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1元(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00.5元,由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厚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兰兰
书 记 员 韩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