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3民初170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告:***,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1974年7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第三人:广西柳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173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柳州市洪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135号10栋二层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07710051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西利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2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P4CRW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西亿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环路54号美景华庭小区西区17号楼10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PPBTK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柳地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市洪福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利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亿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 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