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地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3民初170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被告:***,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1974年7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第三人:广西柳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173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柳州市洪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135号10栋二层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07710051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西利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2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P4CRW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西亿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环路54号美景华庭小区西区17号楼10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PPBTK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柳地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市洪福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利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亿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 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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