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

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4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翔云岛林场。
法定代表人:何林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
法定代表人:冯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仁,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5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实际完工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被上诉人违约在先;涉案工程并未完成验收结算,没有达到付款的时间节点,上诉人认为不应该支付被上诉人剩余工程定作款669500元;双方签署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第5条价款支付方式和第5项规定,付款前乙方应提供与本合同相符的发票,在起诉的时候对方并没有提供与起诉金额相符的发票,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发票之后再向法院起诉,才达到付款的条件。
被上诉人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主要辩称,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审核完毕上诉人即有付款义务,开具发票是付款流程的一部分,而非是否应当付款的依据和条件。二,被上诉人已于2020年5月12日依照法院的要求,向上诉人提供了等额发票。
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费669500元;2.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9日,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原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制作定作物标识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三贝码头标识系统新建及维修工程;合同金额总额103万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价款为准;工期为40天;价款支付方式和比例为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项目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50%,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第12个月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出现一次性付清。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为原告出具完工验收证,2019年2月26日为原告出具结算审核定单,审定金额103万元。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向原告付款309000元,暂时扣除质保金后,尚欠669500元定作款。以上查证属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提交的完工验收证、结算审核定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定作款66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定作款。关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工程定作款人民币6695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完工验收证、结算审核定单,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定作工程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违约在先,因上诉人并未提供被上诉人收到书面开工日期的通知,无法证实被上诉人未如期完工,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认定。根据完工验收证、结算审核定单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足以认定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上诉人主张涉案工程没有达到付款的时间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其他事实、认定同一审法院一致。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5元,由上诉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利民
审 判 员 于 芳
审 判 员 赵阳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雷
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