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

廊坊市金道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5445号
原告:廊坊市金道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廊泊路166号院内E3-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胜,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廊坊市金道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甲10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
原告廊坊市金道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2022年4月2日,原告廊坊市金道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廊坊市金道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彭珍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珂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