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

北京亚泰鑫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453号
原告:北京亚泰鑫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杨娇娇,经理
被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甲10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总经理。
第三人: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以西、文博街以南、赤洋路以北(滨海康养小镇一期)。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
原告北京亚泰鑫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与被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雕公司)、第三人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京御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亚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06282.02元及该款自2021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2日,秦皇岛京御公司开具票据号码为21021262051492020092272847341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06282.02元,收款人为九雕公司,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9月22日,承兑人为秦皇岛京御公司。该汇票背书给原告,现到期后提示拒付。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进行追索,背书人九雕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除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秦皇岛京御公司,秦皇岛京御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上述集中管辖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本院依法追加出票人、承兑人秦皇岛京御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秦皇岛京御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