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

北京景良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2553号
原告:北京景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沙路北侧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504632X4。
法定代表人:符乂国,总经理。
被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甲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199074XQ。
法定代表人:冯祥,总经理。
原告北京景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雕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景良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景良广告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倪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