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圣基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1966号
原告:大连圣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屈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丛力,系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默,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鸥,系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大连高新园区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圣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基公司)、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臧懿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吕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