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30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雅威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传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晖,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雅特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传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晖,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波,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雅威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雅特盐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辽0293民初30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雅威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雅特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96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大连雅威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雅特盐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大连雅威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雅特盐业有限公司所有产品编号为14-1859、容积为4立方米的储气罐一台。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大连雅威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雅特盐业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大连雅威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雅特盐业有限公司所有产品编号为14-1859、容积为4立方米的储气罐一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