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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44号
原告:***。
被告: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一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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