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779号
原告:大连上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鞍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87325553Y。
法定代表人:迟利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达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11843U。
法定代表人:陈一男。
原告大连上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奥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大连上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上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大连上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谷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