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鑫鑫玉祥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2754号
原告:大连鑫鑫玉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OUD2GD9D,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晶,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04880205N,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跃进。
原告大连鑫鑫玉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鑫鑫玉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原告已预交1,796元,退回原告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纪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