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学道门巷东侧B1-04(1-2)。
法定代表人:翟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李 妮
审判员 梁志雄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