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学道门巷东侧B1-04(1-2层)。
法定代表人:瞿胜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厚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苏建松,总裁。
本院在执行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