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21民初3559号
原告: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杏林镇漳召村南上组。
被告:甘肃国鼎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乌兰西路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甘肃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国鼎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2020年10月14日,原告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龙
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
人民陪审员 路月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志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