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胜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鸿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系劳务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按劳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蒲城县XX号楼住宅项目,范围包括工程结构及设计图纸所有内容,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专属管辖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蒲城县,故蒲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少 锋
审  判  员   李 光 华
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伟 民
书  记  员   王 妮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