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鸿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大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怡,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鹏公司)与上诉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大强、上诉人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新兴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案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虽然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申请鉴定。综上,由于上诉人新兴公司提出了新的司法鉴定申请,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54105元,退还上诉人西安雅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825元,退还上诉人陕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8280元。
审 判 长 赵继锋
审 判 员 雷晓宁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汉超
书 记 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