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6民初1408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洪鸿标,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丽,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胜利,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怡,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陕0526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银行账户6100163520805250XXXX_1、61050110069500000XXX_1、61001635208052506XXX_1,冻结额度为1225000元。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某银行账户6100163520805250XXXX_1、61050110069500000XXX1、61001635208052506XXX_1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娜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玲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伍 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