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670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扬,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爽心,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英伦名苑雅轩园5-3-201-1。
法定代表人:李艳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商业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法定代表人:葛宝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男,天津商业大学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爽心,第三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商业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商业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商业大学的起诉。
审判员 霍立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