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670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扬,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爽心,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英伦名苑雅轩园5-3-201-1。
法定代表人:李艳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商业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法定代表人:葛宝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男,天津商业大学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爽心,第三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商业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商业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商业大学的起诉。
审判员  霍立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