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异291号
异议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青镇英伦名***园5-3-2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
津市武清区南北***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