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昌县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624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勇,局长。
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原城关镇)沿江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海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土资罚(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原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新土资罚(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以建设道路为由,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9月初起,在新昌县,至2017年年底建成一条沥青油化道路。经核实,该地块属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坎头村集体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603平方米,均为旱地。经核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为一般农田486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117平方米,均为城镇用地。该地块位于新昌县扩展边界内,属允许建设区,其中486平方米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117平方米城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调查之日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被执行人以建设道路为由,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3平方米(合0.905亩)土地;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6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处以非法占用旱地603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陆拾陆元整(13266.00元)。现申请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603平方米(合0.905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本院认为,原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土资罚(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03平方米(合0.905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新忠
审 判 员  张 珍
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盛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