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11民初60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3401室。
法定代表人:*太华。
原告**与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已与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计762元,由**负担。
审判员欧阳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