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黄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