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财保468号
申请人:***,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贝工业区中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5680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排仲裁庭已受理该申请,案号为东劳人仲院石排庭收字[2021]166号。申请人***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排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7月16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排仲裁庭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费252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
审判员 **针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