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3313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贝中兴路3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5680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款支付一事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为由,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312.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6.17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156.1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