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23500号
原告:广东猛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西环路1122号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D3T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贝中兴路3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5680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猛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1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本案的诉讼费,但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猛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