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镇九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贝工业区中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宝能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下称“腾都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业工程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84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宝能汽车公司上诉称,其是注册地址虽为广州市黄埔区,但实际办公地址在深圳市龙华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实际办公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腾都公司起诉主张,其向建业工程集团承包由宝能汽车公司开发的广州宝能新能源汽车工业园焊接车间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现腾都公司已完成施工,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由于建业工程集团为支付工程款而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失败,故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建业工程集团、宝能汽车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确认腾都公司在前述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广州宝能汽车产业园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据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有证据显示,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宝能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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