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3民初3415号
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水贝中兴路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横山砖窑头新村16号。
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腾都建设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8元,减半收取计4889元(原告已预交12100元,多缴纳的金额7211元应予以退还),由原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