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71号综合楼A幢1401-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78931。
法定代表人:方传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城南银凯大酒店东侧裙楼北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397143471U。
法定代表人:袁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蚌仲裁字第221号,在执行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涉刑事案件,且名下财产已被他案保全查封,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