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5022号

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71号综合楼A幢1401-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78931(2-4)。

法定代表人:方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颖玥,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4850047706。

法定代表人:郭闿,校长。

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就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新校区大门、配套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费暂计98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期限内将设计资料及文件并交付被告,完成了合同义务,然被告却仅于2012年12月18日支付首笔10%设计费。后因被告自身原因,项目停建,被告一直拒付设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支付部分设计费190000元,剩余的700100元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00100元及违约金等。

被告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2012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7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工程是建设原告新校区,位于合肥市附件,行政区划属于合肥市瑶海区范围,因此根据上述双方约定,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当将该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2012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7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合肥市,属于合肥市瑶海区范围,故根据双方约定,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贾倩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