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庐江县亚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24民初5460号
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71号综合楼A幢1401-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78931。
法定代表人:方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亚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2183451W。
法定代表人:万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被告庐江县亚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处被告支付给原告建筑设计费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4日起至付款日,截止2018年9月4日逾期付款利息是47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和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白湖亚成汇金广场和罗河大道商住楼工程设计。此后,原告依约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后双方进行设计费结算,截止2016年3月29日,被告欠原告设计费5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万瑛出具了欠据,承诺在2016年农历年底(即2017年1月28日)结清,到期后,原告经催讨被告分文未付。
亚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11月5日,新时代公司与亚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发包人亚成公司委托设计人新时代公司承担白湖亚成汇金广场工程设计,分项目名称为住宅和商业,合同设计费估算为212051元,设计费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20%定金42400元,第二次施工图交付时付费40%,第三次在基础验收后3日内付费20%,第四次在主体工程验收后3日内付费10%,第五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付费10%,并说明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合同对其他事项均作出规定。
二、2011年8月,新时代公司与亚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发包人亚成公司委托设计人新时代公司承担罗河大道商住楼工程设计,分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合同设计费估算为56000元,设计费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20%定金11200元,第二次施工图交付3日内付费50%,第三次在主体竣工验收后3日内付费30%,并说明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合同对其他事项均作出规定。
上述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新时代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亚成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经双方对涉案工程设计费结算,亚成公司欠新时代公司设计费50000元,2016年3月29日,亚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瑛向新时代公司出具一份欠据载明:现欠到设计院杨健康设计费伍万元整(50000),备注:该款项为白湖亚成汇金广场、罗河新城商业街设计费用尾款,承诺于2016年农历年底结清(所有设计费用已结清)。2018年4月3日,新时代公司向亚成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立即支付所欠设计费50000元,至本次庭审前,亚成公司没有给付所欠设计费。
同时查明:杨健康系新时代公司设计人员,具体负责白湖汇金广场和罗河新城商业街项目工程设计工作,案涉工程设计费结算及催债工作由新时代公司委托其具体负责。
新时代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
1、亚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信息事实;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其开发的白湖亚成汇金广场和罗河商住楼提供工程设计等事实;
3、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设计费50000元,承诺还款时间的事实;
4、催款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催讨设计费事实;
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杨健康受原告委托从事设计费结算和催讨工作的事实。
亚成公司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吻合一致,业经庭审核实,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具备客观真实性、与本案事实关联,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亚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二份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其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完成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工程成果,被告业已支付原告部分工程设计费用,双方经结算,对欠款数额确认为50000元,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据明确,同时承诺该欠款在2016年农历年底结清。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仍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归还所欠原告设计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综合上述理由,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庐江县亚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随50000元本金一并结算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庐江县亚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永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