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81民初31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综合楼**1401-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78931(1-4)。
法定代表人:方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新经济开发区伊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7834395W。
法定代表人:程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婉,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设计公司”)与被告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新发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健、马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姜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314917.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就桐城双新伊洛小区安置区(三期-1)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施工图工程设计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设计合同与中标通知书约定,合同单价为23.8元/㎡,暂定100000㎡,合同暂定总价238万元,最终以实际设计建筑面积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最终实际设计建筑面积为113231.83㎡。现被告仅支付合同暂定价238万元,实际设计面积超出部分的13231.83㎡设计费没有支付,根据单价23.8元/㎡标准,尚欠原告314917.55元设计费用。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双新发展公司辩称,对于涉案工程的设计费用桐城市审计局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了桐审经责报(2019)7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认为在案涉工程设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存在多付设计费用的情况,并要求被告予以追回,被告已依法对原告提起反诉,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下欠设计费用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双新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退还建设工程设计费489028.46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为反诉原告将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伊洛小区安置区(三期-1)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反诉被告。其中,住宅及商业建筑方案、道排总图、单体施工图设计按13元/㎡计算设计费,修建性详细规划按5元/㎡计算设计费,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按5.8元/㎡计算设计费。上述合同生效后,反诉被告按约完成了设计任务,反诉原告也已将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38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反诉被告。2019年7月17日,桐城市审计局在桐审经责报(2019)7号《审计报告》中指出案涉工程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收费标准5元/㎡严重偏离了国家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景观图纸设计面积应为42950㎡,实际计费依据为房屋建筑面积10万㎡,多计费近6万㎡。《审计报告》同时要求反诉原告应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审计报告》的上述意见,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退回多收取的设计费489028.46元,明细如下: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应收金额为1.5元/㎡*113231.83㎡=169847.75元,多收了500000元-169847.75元=330152.25元。景观图纸设计费应收金额为42950㎡*5.8元/㎡=249110元。多收了580000元-249110元=330890元。住宅及商业建筑方案、道排总图、单体施工图设计费应收金额为13元/㎡*113231.83㎡=1472013.79元,少收了1472013.79元-1300000元=172013.79元。两比之后,仍多收330152.25元+330890元-172013.79元=489028.46元。因与反诉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反诉原告现依法提出反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所请。
新时代设计公司辩称,1、我认为反诉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的法律依据,首先反诉原告所主张的我方收费标准过高的说法于法无据;其次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设计合同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我方计算设计费用的面积是以住宅及商业建筑面积计价,即使我方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具体面积未达到合同暂定的面积但该标准也是以住宅及商业面积之和进行统计;再次根据双方的中标通知书及实际合同,双方对于设计费的约定是以固定单价形式即23.8元/㎡,具体面积即使分项每一项都是按照住宅及商业面积之和计算的,因此不存在反诉原告所主张多付设计费的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法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设计建筑面积统计表、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计报告,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3日被告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中标原告发包的桐城双新伊洛小区安置区(三期-1)工程设计项目。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就上述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施工图工程设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均约定,合同单价为23.8元/㎡,暂定建筑面积100000㎡,合同暂定总价238万元,最终以实际设计建筑面积结算等内容。该合同中一表格显示:住宅及商业建筑方案、道排总图、单体施工图设计估算设计费按13元/㎡计算、修建性详细规划估算设计费按5元/㎡计算、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估算设计费按5.8元/㎡计算。该表附说明:1、计算设计费的面积以住宅及商业建筑面积之和计价;2、计算设计费的面积以实际施工图的面积为准;3、计算设计费的的单价为每平方23.8元,和投标文件报价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设计建筑面积为113231.83㎡,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被告已按100000㎡支付238万元,因余款未付原告遂起诉要求支持其诉求。另查,2019年7月17日,桐城市审计局在桐审经责报(2019)7号《审计报告》中指出:案涉工程虽然通过邀标方式招标,但设计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收费标准5元/㎡严重偏离了国家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景观图纸设计面积应为42950㎡,实际计费依据为房屋建筑面积10万㎡,多计费近6万㎡。故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支持其反诉诉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根据招投标方式中标涉案工程的设计,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原、被告对设计的建筑总面积113231.83㎡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根据桐城市审计局桐审经责报(2019)7号审计报告中称,涉案设计费用中关于修建性祥细规划设计费收费过高、景观方案及施工图纸设计面积有异议,因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另涉案合同中标明该项收费5元/㎡也只是估算价,双方结算依据系原告设计的最终建筑面积和单价23.8元/㎡。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下欠被告设计费经本院核定为314917.55元(13231.83㎡×2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14917.55元。
二、驳回被告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收取30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18元。合计7330元。由被告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翠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丹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