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3民初285号 原告:中原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M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BCBO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中原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中原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 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