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829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841734-5。
法定代表人:陆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玮,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尤佳,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30/30)。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反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邹素琴
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
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