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829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841734-5。
法定代表人:陆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玮,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尤佳,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30/30)。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反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邹素琴
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
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