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947号
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公园路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HTA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939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1元,减半收取计5390.50元,由原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仲继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