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4民初768号
原告: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住所地:寿宁县南阳镇南新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29490599748X。
法定代表人:吴杨春,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洛阳大道103号1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50045P。
法定代表人:卢恩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峰,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清,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诉被告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以调查取证需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