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保245号

申请人:***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新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553822X。

法定代表人:吴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杰,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洛阳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50045P。

法定代表人:卢恩忠。

申请人***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永洲

人民陪审员  卞敏儿

人民陪审员  黄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詹云卿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争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